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财政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方式及对象、补贴标准等予以进一步明确。根据此次出台的办法,家电补贴应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的新家电总量不超过5台。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 颁布时间
2010年6月21日
- 发布单位
商务部
- 发布文号
商贸发[2010]231号
基本内容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