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 4.主题词
  • 5.内容
  • 5.1.第一章 总则
  • 5.2.第三章 听证程序
  • 5.3.第四章 听证中止、听证纪律、听证笔录
  • 5.4.第五章 附则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 性质

    听证办法

  • 地点

    金昌市

  • 对象

    信访事项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信访工作 听证办法 令

分送: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内容

金昌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信访事项受理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重大事项实行听证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公开质询、辩论等方式,听取信访事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社会人士和有关机关的评议、合议意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认处理信访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政策。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范围、听证机关、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已受理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尚未作出决定且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