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法规信息
  • 3.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 6.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 7.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 8.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 9.第六章 法律责任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规信息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2-05-26

【实施时间】2002-10-11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标 题】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2年5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级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省级预算草案、汇编省级总预算草案。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省级预算草案的支出部分应当列至款级科目,重大的列至项级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对下一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省级预算草案应当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