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经2005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农村消防组织、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 施行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类型
消防管理规定
- 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与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2005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减少和有效扑救农村火灾,维护农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投入必要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农村消防工作。
第五条 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