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各方,系于睦邻友好合作的历史纽带。1
2018年6月,在上合青岛峰会期间,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未来5年实施纲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条约种类
条约
- 条约分类
外交
- 签订日期
2007.08.16
条约档案
【标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
【国家与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 | 【条约分类】外交 |
【条约种类】条约 | 【批准日期】 |
【批准机关】 | 【签订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条约概况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坚信巩固和深化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成员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组织所在地区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1
认为全球化进程加深了国家间的相互依赖,使各国的安全与繁荣紧密相连,
认为新的安全挑战与威胁具有全球性质,只有共同努力,遵循协商一致的合作原则与机制才能有效应对,
认识到必须尊重当今世界文化文明的多样性,
重申为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为本组织成员国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愿意扩大本组织内部及与所有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互利合作,
重申本条约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和组织,缔约各方奉行开放原则,
致力于使本组织所在地区成为和平、合作、繁荣、和谐的地区,
愿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在平等、相互尊重、互信互利、不以集团和意识形态划线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全球安全架构,
决心巩固本组织成员国的友好关系,使成员国人民的友谊世代相传,
兹达成协议如下:1
条约内容
第一条
缔约各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在其感兴趣的领域发展长期睦邻、友好和合作关系。1
第二条
缔约各方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