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 3.第一章
  • 4.第二章
  • 5.第三章
  • 6.第四章
  • 7.第五章
  • 8.第六章
  • 9.第七章
  • 10.第八章
  • 11.第九章
  • 12.第十章
  • 13.参考资料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2012年2月4日,制定《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该《规定》经2011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年第5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许可证书的征订,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许可证书的核查,许可证书的销毁,检查与处罚,附则10章40条,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1号

修订后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年第5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 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商务部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