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一号公告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是2005年3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 批准时间
2005年1月19日
-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发时间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公告内容
第一二一号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修订条例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划与定额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