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特点
  • 4.分类
  • 5.设置
  • 6.摊销
  • 6.1.工期法
  • 6.2.工作量法
  • 7.会计核算
  • 7.1.原准则下
  • 7.2.新准则下
  • 8.参考资料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临时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休息室、厕所等临时福利设施; 现场临时办公室、作业栅、材料库、临时铁路专用线、临时道路、临时给水、排水、供电等管线、现场预制构件、加工材料所需的临时建筑物以及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临时设施一般在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拆除,但也有少数在主体工程完成后,一并作为交付使用财产处理。临时设施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期限长短,可分为大型和小型两类。前者如宿舍、道路、桥梁等,后者如化灰池、堆料棚等。所有临时设施费用,建设单位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取得补偿; 施工企业则从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包干基金中开支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临时设施

  • 搭建

    由施工企业自行搭建

  • 分类

    大型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 摊销

    工期法

特点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一般由施工企业自行搭建,并由施工企业以临时设施包干费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费用。施工企业根据预算所列的工程直接费和间接费总和,按照各地区规定的临时设施费率计算费用金额,并入工程预算造价;收取的此项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临时设施的性质与固定资产既相似又有区别。临时设施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劳动资料的作用,其实物形态基本上与作为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相类似。但由于其建造标准较低,一般为临时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不可能长时间或永久使用,多数在其可使用期限内就需拆除清理。因此应将临时设施的价值参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采用一定的摊销方法分别计入受益的工程成本。

分类

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设施,通常可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两类。

例如: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机具棚、材料室、化灰池、储水池,以及施工单位或附属企业在现场的临时办公室等;施工过程中应用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管道(不包括设备);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现场施工和警卫安全用的小型临时设施;保管器材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简易料棚、工具储藏室等;行政管理用的小型临时设施,如工地收发室等。

设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概念来看,建筑业企业工地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临时设施应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建筑企业应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成本和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一般情况下,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决定了临时设施的预计受益期限的长短。而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往往都低于20年,也就是说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算的会计摊销额往往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摊销

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有两种:

工期法

即将临时设施的成本平均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其原理与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平均法相同。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设施月摊销额=临时设施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月)

工作量法

即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是考虑了临时设施的使用强度。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摊销额=临时设施成本×(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临时设施月摊销额=临时设施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摊销额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价值相对较低的临时设施,也可采用一次摊销法,直接将临时设施的成本计入受益的工程成本。如果临时设施为两个以上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服务,应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其价值在受益的各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