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0年11月5日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许可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7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部长
周生贤
- 施行时间
2011年1月1日
- 公布时间
2010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3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2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许可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