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2006年6月29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条例的适用范围、设立许可和备案、经营活动规定、文化经营活动管理以及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修订日期
2006年6月29日
- 施行日期
2006年9月1日
- 条例内容
共六章五十条
- 会议次数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原文
(第七十一号)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修订的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五)美术品经营;
(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七)文化经纪;
(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九)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