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原文
  • 4.修订的条例
  • 5.修改的决定
  • 6.贯彻意见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2006年6月29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条例的适用范围、设立许可和备案、经营活动规定、文化经营活动管理以及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修订日期

    2006年6月29日

  • 施行日期

    2006年9月1日

  • 条例内容

    共六章五十条

  • 会议次数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原文

(第七十一号)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修订的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四)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五)美术品经营;

(六)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七)文化经纪;

(八)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九)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