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5.第一章 总 则
  • 6.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 7.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与定价
  • 8.第四章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与分配
  • 9.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
  • 10.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1.第七章 附 则

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加强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住房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性质

    文案

  • 类型

    法规

  • 颁发机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内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住房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四条 解决本市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保障性住房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收回、回购、运营管理等事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