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机构管理
  • 6.第三章 保险从业资格管理
  • 7.第四章 保险条款费率管理
  • 8.第五章 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 9.第六章 其他职责
  • 10.第七章 行政处罚
  • 11.第八章 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保监会令(2004)7号 2004年6月30日发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 时间

    2004年6月30日

  • 文号

    保监会令(2004)7号

  • 目的

    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基本内容

保监会令(2004)7号 200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完善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各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权。

第三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加强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中国保监会的规章,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三)监测、分析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预警、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四)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五)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

(六)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七)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和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