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一、职责调整
  • 3.二、主要职责
  • 4.三、内设机构
  • 5.四、人员编制
  • 6.五、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文化厅。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3.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文化厅。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自治区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

(三)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自治区境内用于广播影视节目接收与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四)制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区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承担新疆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的译制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研究制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国外和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