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 通过时间
2003年8月29日
- 地点
太原
- 批准时间
2003年11月30
综述
(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