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综述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城市编制和审批
  • 6.第三章 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
  • 7.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8.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9.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10.第七章 罚则
  • 11.第八章 附则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 通过时间

    2003年8月29日

  • 地点

    太原

  • 批准时间

    2003年11月30

综述

(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