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1年12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2011〕4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征收和缴库、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5日
基本内容
条例全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9〕376号)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