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
- 内容
共有六章二十九条
- 解释权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 性质
管理条例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与保护,保障专利权人和有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区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盟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与保护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科技、商务、公安、海关、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行业协会应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专利战略研究,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工作制度,运用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五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盟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其成果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当申请专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的;
(二)从事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的进口贸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