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书法家协会
武汉书法家协会是由该地区书法、篆刻、刻字、书法理论、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艺术团体。其主要工作职能是联络、指导、协调、服务1。
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团结广大的书法家,努力发展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武汉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武汉书法家协会自1996年第三次代表大会以来,广泛开展书法活动,先后举办各类展览二百多次,展出作品20000余件,不少会员的作品参加全国性书法展览和在省级展览中获奖。书协多次组织与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至2011年,武汉书法家协会共有会员500多人(重新登记会员),由武汉市老领导、李岩同志任主席。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武汉市书法家协会
- 成立时间
1983年
- 属性
非盈利
- 性质
社会团体
协会章程
1武汉书法家协会章程
(武汉书法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武汉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武汉地区书法家、篆刻家、刻字艺术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书法艺术团体。本会是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本会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繁荣和发展武汉市的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祖国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广泛团结并积极组织我市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优秀传统,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开展书法创作、理论研究、举办展览、组织书法教育等活动,发展和壮大书法队伍,出作品、出人才;开展国内外的书法艺术交流活动,把我市的书法艺术成果推向海外,为武汉走向世界,让世界了解武汉作贡献。
第四条:凡年满18岁在武汉地区居住的公民,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本人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参加过本会主办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展览并已有较高水准者;有书法、篆刻、刻字作品或论文在市级以上书法专业报刊发表并已有较高水准者;出版过书法理论著作、书法译著、书法作品集者;从事书法教育工作或书法组织工作并已有突出成绩者。入会须手续齐全: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两件作品和证明入会条件的有关资料,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审查后向本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在特殊情况下,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在汉的中国书协会员、湖北省书协会员,向本会申办入会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对于要求加入我会的海外的书法爱好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为特殊情况审议吸收为名誉会员、名誉理事。
第五条:我市有大批老干部、老同志热爱书法艺术,对本会的工作给予很大的支持,在离退休后,有更多的时间从事书法创作和研究,应热烈欢迎他们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吸收他们中有成就者入会,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第六条:凡武汉地区内非跨地区、跨行业的书法组织,有所在单位领导部门的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在行政上由其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享受本会待遇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有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团体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书法家的一切权益,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旋。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本会章程。会员因违法犯罪受处罚者,对其开除会籍。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或损害本会名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武汉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
武汉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民主原则和程序产生;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