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方式
  • 4.前提
  • 5.基本程序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的资格。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 退出方式

    法人机构退出和分支机构退出

  • 退出形式

    自愿退出和强制性退出

  • 批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方式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体可分为法人机构退出和分支机构退出。法人机构退出后,其分机构也随之退出。这里主要阐述法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形式较多,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性退出两种。

金融机构自愿退出,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终止其金融业务,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可以采取自行解散、吸收合并、分立等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自行解散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发布行政命令关闭金融机构的行为(撤销),或者地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做出裁定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行为(破产)。撤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由,强制吊销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并通过行政程序对金融机构进行行政清算的过程的总称。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兼并方式强制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但这种方式往往是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结合运用的结果。其一般做法是:对于陷入清偿力危机的金融机构,由行政机关注资、提供流动性支持、强制金融机构的股东削减股权,撤销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使金融机构基本上达到资能抵债,然后向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整体出售该金融机构,后者兼并原金融机构,同时注销原金融机构法人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出向兼并方提供流动性支持,以确保兼并方自身财务状况健全。

金融机构的撤销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自行解散,也不同于金融机构破产。其特点如下: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决定;二是适用于经救助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三是其目的是取消金融机构法人资格,强制其退出市场;四是金融机构被决定撤销后,其经营活动即予终止,由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完毕后,予以解散;五是撤销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保持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健运行。金融机构撤销后,储蓄存款人一般能得到全额清偿。

前提

强制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前提条件是:该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难以救助或者救助宣告失败,如果不及时退出,金融机构就会遭受更大损失,债权人也会面临更大的损失,而且还可能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引发连锁支付危机,导致系统性或地区性金融风险。而该金融机构的退出,不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应符合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

(1)严重违法违规经营;

(2)资产质量严重恶化,严重资不抵债;

(3)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者即将发生支付危机;

(4)救助无望或救助失败。

基本程序

强制性市场退出的程序因采取不同的退出方

式(撤销或破产)而有所不同,但在操作实务中都需要执行下列基本程序:

(1)做出市场退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在撤销情形下,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撤销公告,并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分布情况在全国性或区域性报纸上公告;在破产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做出破产裁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金融机构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原因;二是明确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2)成立清算组,控制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清算组在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账册和关键人员,并按照不同类别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登记造册;二是解除金融机构与他方签订的合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金融机构的债务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