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第一章 总 则
  • 3.第二章 资助的方向和重点
  • 4.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申报
  • 5.第四章 资助审批与管理
  • 6.第五章 附 则

贵溪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议专利专项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定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建设创新型贵溪,根据《江西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通过专利费资助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两个资助专项进行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议专利专项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审定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下达年度资助计划项目,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 专利费资助的种类和额度: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三)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40元;

(四)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20元;

(五)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涉及多个国家授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授予的,资助人民币3200元;

(六)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200元;

(七)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相关等级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进行奖励的资金以及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开展项目评审、专利执法、宣传、培训等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方向和重点: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优先予以资助下列范围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有望形成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列为我市科学技术发展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

3、列入国家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