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发改气候〔2012〕3406号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方式和对象、组织和实施、管理和监控、报告、附则6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发文时间
2012年10月30日
-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性质
政府文件
基本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3406号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活动,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0月30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保证基金安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审核理事会”)负责审核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和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监督、指导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开展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提交有关基金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和基金有偿使用重大项目申请以及基金有偿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方式和对象
第五条 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可采取股权投资、委托贷款和融资性担保等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基金通过设立、增资扩股和受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形式,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基金委托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财政系统,依法开展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债权性投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