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
民办(转制)小学、初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进行招生。民办(转制)学校的录取时间可与公办学校同步或推迟一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若干规定
- 类别
规定
- 地区
上海市
- 用于
中小学学籍管理
基本内容
管理条例
招生和入学
1、公办小学、初中入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的要求,本市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必须遵循免试、就近、对口入学就读的原则。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区县小学、初中阶段入学具体办法。
小学、初中学校对就近、对口入学的学生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选拔,不得办学科类的特色班、实验班。
2、民办(转制)小学、初中招生规定
学校不得录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
借读
1、外省市户籍学生在本市借读有关规定
外省市户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确因需要在本市借读的,借读学生应具有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且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由学生家长向在本市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就读。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外省市借读学生在本市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缴纳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7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在民办(转制)学校供读的按民办(转制)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三证(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齐全,按上面规定申请就学。
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借读,初中临毕业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办理借读转学。
学校不得接受无档案学生。
持蓝印户口及居住证子女就学规定
1、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以下简称《居住证》,下同)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有关规定
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同等待遇。有关转学及借读政策参照本市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
2、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及持有《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高中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