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是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湖南实施二胎政策后发布的一项重要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性质
文件
- 目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文号
湘卫指导发〔2016〕1号
通知全文
湘卫指导发〔2016〕1号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简化程序、便民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现将《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夫妻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夫妻生育3个及以上子女(以下简称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持有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夫妻及其子女免费提供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在其户籍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均等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