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 总 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5.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 5.1.第五条
  • 5.2.第六条
  • 5.3.第七条
  • 5.4.第八条
  • 6.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开发
  • 6.1.第九条
  • 6.2.第十条
  • 6.3.第十一条
  • 6.4.第十二条
  • 6.5.第十三条
  • 6.6.第十四条
  • 6.7.第十五条
  • 6.8.第十六条
  • 6.9.第十七条
  • 6.10.第十八条
  • 6.11.第十九条
  • 6.12.第二十条
  • 7.第四章 销售和产权管理
  • 7.1.第二十一条
  • 7.2.第二十二条
  • 7.3.第二十三条
  • 7.4.第二十四条
  • 7.5.第二十五条
  • 7.6.第二十六条
  • 7.7.第二十七条
  • 7.8.第二十八条
  • 7.9.第二十九条
  • 8.第五章 法律责任
  • 8.1.第三十条
  • 8.2.第三十一条
  • 8.3.第三十二条
  • 8.4.第三十三条
  • 9.第六章 附 则
  • 9.1.第三十四条
  • 9.2.第三十五条
  • 9.3.第三十六条
  • 9.4.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1-4-21

  • 执行日期

    2011-6-1

基本内容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发布日期:2011-4-21

执行日期:2011-6-1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