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是一项由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200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批准部门
珠海人大
- 执行日期
2011年3月1日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法规类别
港口港务
珠海市口岸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
2002年3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