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一 总则
  • 5.二 招生
  • 6.三 学生注册、学籍建档
  • 7.四 学生异动
  • 8.五 学生毕业与升学
  • 9.六 学生档案与学籍管理
  • 10.七 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
  • 11.八 附则

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

  • 时间

    2001年元月1日

  • 目的

    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的办学行为

  • 作用

    强化学校管理

基本内容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统一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要求、秩序、责任,更好地做好防止学生辍学,控制学生流失的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荆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含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执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籍由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初中学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社会力量(含企业)办的学校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由主管学校业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 招生

第四条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坚持“划片招生、通知入学”的原则。乡(镇)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实行联村办校的乡镇,更要加强监督,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所辖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第五条 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通知入学”的原则。乡(镇)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安排本辖区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本辖区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就读。荆门市直属初中招生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范围招生的初中学校,每学年度招生要提前半年将当年招生方案,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招生时,招生学校要同生源所在学校以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生源资格审查,学生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招生学校要将录取结果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向新生原毕业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呈送被录取学生名单,以便跟踪监督这些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的计划安排,学校招生规模的审定及招收新生的录取审批等工作。

三 学生注册、学籍建档

第八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学号管理,其学籍档案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方为有效。

小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学新生的统一编号注册、建档、验印,印制统一的学生学籍档案。

小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内容:

1、荆门市××县(市、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2、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

初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初中新生的统一编号,印制初中学生学籍档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新生的注册、建档、验印。

初中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