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事故报告
  • 5.第三章 事故调查
  • 6.第四章 事故处理
  • 7.第五章 法律责任
  • 8.第六章 附 则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是由河南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2011年9月19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11年9月19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和通知外,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涉及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环境污染的还应当通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