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三章 组织建设
  • 6.第四章 政治教育与军事训练
  • 7.第五章 战备执勤与维护社会治安
  • 8.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与后勤保障
  • 9.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0.第八章 附 则

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 地点

    青海省

  • 通过时间

    2000年7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00年9月1日

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0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乡(镇)、村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单位的国防义务。

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行政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适应国防建设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和加强质量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管理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维护社会治安;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进行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方面动员的协调工作;

(六)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七)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