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制定《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10月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0〕47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申请与核实、复核与公告、监督管理、附则5章1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钨、锡、锑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我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钨锡 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钨锡 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钨、锡、锑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钨、锡、锑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钨、锡、锑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钨、锡、锑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钨、锡、锑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