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是上海市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而特别修订的计划。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 地区
上海市
- 对象
职工
- 目的
使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得到治疗康复
保障对象
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
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保障费
第三条
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60元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包括以前参保,目前仍在保障期内的份数),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
参保单位每人的参保份数必须相同,每张投保单的缴费方式也必须相同。参保单位若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应分别填写投保单和提供电脑光盘或U盘。
保障期限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