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本规则共十章、四十三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 内容
十章、四十三条
- 制定地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制定原因
规范人员车辆
- 适用范围
民用机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70 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