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使学校成为抵御自然灾害最安全的地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71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 文号
[2009]117号
- 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颁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基本内容
晋市政办[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使学校成为抵御自然灾害最安全的地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8]71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推动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清辖区内中小学校舍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布局调整和校园建设等规划。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学校舍危房的分布状况、危险程度和房屋用途等因素,对中小学校舍分年度、分步骤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与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有机结合。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保留的学校,不纳入维修改造范围。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学校,在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合并后学校的师生增员、校舍扩容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工程项目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在科学规划、设计及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新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要在50年以上。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应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4.坚持项目管理的原则。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确保预算不留缺口,做到改造一所,完成一所。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从2008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中小学校(包括公办、企业办、民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危房进行维修改造,基本消除2008年底前存在的危房,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对2008年及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小学校舍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设,确保校舍安全。
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对各类中小学校危房实施分类处置。
B级危房:尽早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特别是对2001年以前砖混结构、房顶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校舍要进行重点检查,采取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D级危房:对没有维修价值的校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得改作他用,要在危房周边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