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障附加险条款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失业持续至少三十天以上,且失业前持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本公司将根据下列情况,向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银行信用卡帐户划入相应的赔偿金额: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失业保障附加险条款
- 赔款条件
被保险人失业持续至少三十天以上
- 赔款账户
被保险人银行信用卡帐户
- 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基本内容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每三十天的失业期间,可以获得人民币500元的赔偿金额;
(二)如果剩余的失业期间为:一至十五日,可以获得人民币250元的赔偿金额;十六至二十九日,可以获得人民币500元的赔偿金额。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第三条 赔款计算
(一)失业开始的时间是,根据被保险人失业前的每月平均收入,从被保险人领取的最后一个月收入(含工资、遣散费、赔偿金和违约金等被保险人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领取的任何现金利益)所折合的受雇期间结束时起计算。
(二)在被保险人与原同一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或为某项特定工作而设的合同获续期后,如被保险人的该合同提前终止,本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赔偿额,直至(以先发生的情况为计算标准):
1.续期合同终止之日;
2.本公司已经根据本保险单支付给被保险人六倍每月赔偿额;
3.被保险人年届六十岁。
第四条 保险免责
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失业,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规定;
(二)被保险人失业前的劳动合同期限未超过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
(三)被保险人为自雇人员;
(四)被保险人为其亲属所经营的公司、企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