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低保对象
  • 6.第三章  低保标准
  • 7.第四章  保障资金
  • 8.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
  • 9.第六章  保障程序
  • 10.第七章  社会帮扶
  • 11.第八章 工作管理
  • 12.第九章  法律责任
  • 13.第十章  附 则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9月11日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保障资金、保障金计算、保障程序、社会帮扶、工作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5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31日发布的《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通过日期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 实施日期

    2008年1月1日

  • 性质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居(村)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公开、公平、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五)及时救助、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和县(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制度的组织和实施;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制度的具体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低保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委)、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低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