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基础测绘
  • 6.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 7.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
  • 8.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
  • 9.第六章 测绘成果
  • 10.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11.第八章 法律责任
  • 12.第九章 附 则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经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础测绘、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地图编制出版、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附则9章44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 时间

    2005年9月23日

  • 会议

    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起

基本内容

(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工程测量;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地图编制;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