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经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基础测绘、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资质资格、地图编制出版、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附则9章44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 时间
2005年9月23日
- 会议
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起
基本内容
(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测绘活动包括:
(一)大地测量;
(二)工程测量;
(三)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地图编制;
(五)地理信息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