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介绍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会计核算
  • 5.第三章会计监督
  • 6.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7.第五章法律责任
  • 8.第六章附则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基本介绍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

(二)对会计核算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管;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发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