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一、认定范围
  • 4.二、申请条件
  • 5.三、认定程序
  • 6.四、“两课”考试
  • 7.五、“两课”补修培训
  • 8.六、时间安排
  • 9.七、收费标准
  • 10.八、工作要求

关于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基本内容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0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件即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