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是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法规,于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九次修正地方法规,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 时效性
有效
-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2002年01月07日
条例信息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九次修正1。
修订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
革命烈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事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处(所)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