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青岛海关制定了《青岛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岛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正式施行
2003年10月20日起
- 目的
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青岛海关制定了《青岛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并完善对海关监管场所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管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经营装卸、仓储和转运海关监管货物或物品业务的仓库、集装箱场站、货柜车专用货物堆场、海运口岸散货堆场、铁路口岸监管点和海关批准设立的其他场所的总称,但不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出口监管仓库。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在监管场所内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
第三条 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在海关监管区内,并经海关注册。
第二章监管场所的注册
第四条 监管场所应当具备以下监管条件:
(一)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围墙或不间断隔离设施,对场所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实行封闭式管理。监管仓库应全封闭式隔离,其他形式的监管场所的隔离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进出监管场所的通道应当设置检查卡口;
(三)主要操作区域或者进出卡口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四)具有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数据交换的软硬件设施;
(五)监管场所内应当设有适合海关验货的工作平台,平台面积可视监管场所规模大小而定;
(六)在进出卡口或验货场地安装电子地磅,对进出口货物及其运载车辆实施过磅称重;
(七)具有专门储存、堆放海关扣留货物、物品的场地;
(八)在兼营内贸货物的港口、车站、机场等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区域应当与存放内贸货物、物品的区域隔离,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不得与内贸货物、物品混堆、混放;对无法实施隔离的区域,其面积应当由海关与监管场所经营人共同划定,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