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铜办〔2011〕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村房屋为抵押物。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且土地性质依法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第四条 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 地点
铜陵市
- 颁布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时间
2012-9-19
基本介绍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2012-9-19
铜陵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支农力度,促进农民创业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铜办〔2011〕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提供农村房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村房屋为抵押物。
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且土地性质依法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第四条 农村房屋抵押融资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五条 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并且抵押征得集体土地所有人书面同意;
(二)承诺设定抵押的住房在被依法偿债后抵押人有其他居住场所;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
第六条 下列农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