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介绍
  • 3.条例条款
  • 3.1.第一章总则
  • 3.2.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 3.3.第三章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 3.4.第四章取水管理
  • 3.5.第五章节约用水
  • 3.6.第六章法律责任
  • 3.7.第七章附则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条例名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通过时间: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条例名称: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通过时间:2006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

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