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充分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特点制定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 第二章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任
- 第一章
总 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号
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苏州市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充分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特点,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
第三条 农贸市场价格管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规定,针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在主办农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摊位租金、服务性收费、商品明码标价、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行业价格自律等涉及价格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在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农贸市场价格调控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并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公益性的特点,加强对市场摊位租金的监管,实行摊位租金备案制度,以保持摊位租金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管,市场经营管理者除向经营者收取摊位租金外,收取其它代收代缴费用时,不得加价收费。收取其它服务性费用,必须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贯彻落实好涉及农贸市场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它法定价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