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是农业部为了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实施年代
2004年10月1日
- 目的
加强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管理
- 负责单位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政府
农业部令
第40号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7月14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 青 林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依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本办法废止。
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源性饲料产品是指以动物或动物副产物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目录由农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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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审查
第四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五条设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厂房设施
1.厂房无破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