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3月1日由广东省教育厅以粤教策函〔2011〕1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年检的主要内容、年检的程序、年检的结果及运用、年检的监督与保障、附则6章20条,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 地点
广东
- 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 时间
2011年3月1日
文件发布
(2011年3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函〔2011〕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对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凡本省范围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坚持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