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 5.参考资料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3月1日由广东省教育厅以粤教策函〔2011〕1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年检的主要内容、年检的程序、年检的结果及运用、年检的监督与保障、附则6章20条,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年检实施办法

  • 地点

    广东

  • 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

  • 时间

    2011年3月1日

文件发布

(2011年3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函〔2011〕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民办高校年检的科学性,保障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对学校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凡本省范围内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民办高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

第五条 年检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公平公正,坚持学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相结合,坚持年检过程和结果并重。

第二章 年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