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规信息
  • 4.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5.第一章 总 则
  • 6.第二章 监督管理
  • 7.第三章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
  • 7.1.设施管理
  • 8.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 9.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0.第六章 附 则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3日由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地方性条例。主要内容是以加强公路管理、监督、以及公路用地及附属物等管理的相关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01年9月23日

  • 施行时间

    2004年5月28日

  • 废止时间

    2015年7月1日

  • 类型

    地方性法规

法规信息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4-05-28

【实施时间】2004-05-28

【内容分类】省级地方法规

【标  题】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不受损坏、破坏和侵占,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所管辖公路的路政管理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秩序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垂直管理的州、市、地级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州、市、地级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