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0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起草与审查、决定和发布、备案与监督、附则5章42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7〕454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4日
- 签发人
刘赐贵
- 地区
厦门市
引言
条例全文
第141号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具体内容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