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条数
二十九条
- 施行时间
2010年1 月1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条 城市、村镇、交通、能源、水利、海洋等各类综合性或专项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包括前期工作、大纲编制和文本编制三个阶段。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编制规划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