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 5.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 6.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 7.第五章 质 询
  • 8.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基本内容

(1988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