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通过时间
2005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2005年12月1日
- 通过会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废止
《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
条例简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