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入学注册
  • 5.转学
  • 6.借读
  • 7.休学复学
  • 8.退学流失
  • 9.学籍变更
  • 10.毕业结业
  • 11.附则

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陇南市一中:

现将《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市会考办。此《实施细则》同时在《陇南教育网》发布,学校、学生和家长可上网查询。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地区

    陇南市

  • 类型

    实施细则

  • 时间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陇南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入学注册

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予录取。学校录取新生,不论正式生还是择校生,均应按照录取条件一次录满,张榜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开学15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九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的规定为学生统一编排学号(高中毕业会考号),按照市会考办的规定制作“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分科成绩及总分等。按照分数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原始分数,按照等级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等级。

第十条新学期开学30日内,各学校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报县(区)会考办。县(区)会考办汇总、审核后,加盖县(区)会考办公章,于9月底前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审定后,高一新生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毕业会考考籍。学生学籍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后,不得在别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学校登记注册学籍。严禁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所高中学校两个年级同时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市直学校加盖陇南市学籍管理专用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县(区)会考办(市直学校到市会考办)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县(区)会考办和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三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