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82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通过日期
2007年11月30日
- 审核组织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
- 修订日期
2012年3月29日
- 执行日期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配合和落实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当地道路交通信息。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的材料,不得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不得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